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唐某甲,别名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张某某、包某某在西安市高陵区**街办**路**商贸**楼经营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9日,该公司与郝某甲签订装修合同,张某某、包某某将其公司承包的**社区部分房屋装修工程转包给郝某甲,向郝某甲支付工程款,由郝某甲负责找人施工。双方因装修工程施工产生纠纷。2018年11月26日,张某某、包某某等人在西安市**大道**店找到郝某甲,并伙同被告人唐某甲及鱼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以郝某甲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质量不达标为由,要求郝某甲赔偿损失,并且将郝某甲的一辆福特小型普通客车(陕A****8)开走,先后将郝某甲带至西安市高陵区**路以南100米河滩处、**镇**村口等地并通过言语威胁、殴打、以挖坑活埋等方式恐吓郝某甲,期间,唐某甲在**镇**村对郝某甲进行扇巴掌殴打,张某某、包某某等人要求郝某甲赔偿损失10万元,郝某甲被迫联系家属向包某某转款5万元(事后包某某将该5万元转给张某某),并让郝某甲写下赔偿“协议”,承诺下欠5万元次日还清,在将郝某甲车辆暂扣后才让郝某甲离开。2018年11月27日郝某甲报警,2018年12月10日包某某将郝某甲车辆退还公安机关。2019年1月5日郝某甲收到包某某等人家属赔偿,对张某某、包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乐享家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房屋装修合同》、《乐享家工程领款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协议”、诊断证明、收条、刑事谅解书、羁押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张某某、包某某、鱼某某、李某甲、郝某乙、郝某丙、段某某、昌某某、巨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郝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多人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0万元,实获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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