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11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6月1日、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唐某甲从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公司辞职,后双方发生劳资纠纷。2020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新兴东路33号前,用石头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8****奔驰轿车损毁。同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大桥边上,用喷漆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1****别克轿车车身损毁。经估价,上述财物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1835元。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唐某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月22日,被告人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及申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人员详细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海军

                                      2020629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810676****。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