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与被害人唐某乙(两人系叔侄关系)在会东县**镇**村**组唐某乙家门口附近的公路上,因琐事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唐某甲造成唐某乙、张某某受伤。经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乙头部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唐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唐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莉
2021年1月20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5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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