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刘某某,绰号“唐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驾驶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何某甲在原顺德市大良镇云路红绿灯路段发生口角纠纷并互相推搡,何某甲的哥哥被害人何某乙上前劝架,唐某甲的哥哥唐某丙(已死亡)亦上前帮忙,后双方发生打斗。期间,唐某甲、唐某丙纠集路过的李某某(已死亡)等人参与打斗。唐某甲、李某某使用拳头殴打何某乙等人,杨某某(已判刑)、“小李子”(另案处理)和唐某丙分别持自制刀具、弹簧刀、螺丝刀等工具捅刺何某乙腹部、大腿等部位。何某乙倒地后,唐某甲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何某乙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何某乙系被他人持锐器致伤左髂腹、右大腿五处,继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身份证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何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死因鉴定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 艳
检察官助理:黄洁怡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
4.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