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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三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江西省上犹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及其大哥唐某乙(已科刑)与邻居唐某丙在本区**镇**村因为土地纠纷引发双方打架。在打过程中,双方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丙的腰2右侧横突骨折,是被钝物作用伤,已构成轻伤;唐某丙的妻子官亚芬及大哥唐某丁、唐某甲、唐某乙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振宇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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