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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2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唐某乙(均在逃),在本市汉口火车站西路公汽停车处附近,采取持刀威胁、卡脖子等手段,劫取途经于此的被害人邵某某金人民币1340元及黑色提包一个,内有呢子大衣一件、西裤一条及被罩等物品。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指认于同日将杨某某抓获归案,追回赃款130元及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唐某甲及同伙陈某某、唐某乙均潜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7月23日将被告人唐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4.证人廖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智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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