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92********,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住白沙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白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和同村人张某某酒后骑车回家途径**乡**队老公共厕所前公路,看见白沙县**乡**队的符某甲停着摩托车在路边打电话,就让张某某先骑车回去。等到符某甲挂完电话,唐某甲从后背抱住符某甲拉进路边甘蔗地,按在地上后伸手进上衣摸其乳房。符某甲边反抗边拨打其舅母何某某电话呼救,被唐某甲多次挂断。唐某甲手摸符某甲乳房后,又手摸其下体,并将手指伸进其阴道里搅动。符某甲小舅唐某乙听其妻何某某说起后,与其兄唐某丙骑车沿路寻找符某甲,在**乡**队老公共厕所前公路发现符某甲的摩托车,遂呼喊符某甲。符某甲挣脱唐某甲纠缠跑到唐某乙身边后,唐某乙责骂唐某甲并电话通知唐某甲的父母过来。唐某甲在现场大声威胁符某甲等人,被同村人劝回村,又从其叔家唐某丁蜂房拿着一把钩刀回来威胁符某甲家人,被其父唐某戊抢下丢在路旁甘蔗地。唐某甲还在现场与符某甲家人争吵时,被接报赶到的金波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社会调查情况、检查报告、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唐某乙、唐某丙、符某乙、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唐某己、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山
检察官助理:郭教聪
2019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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