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唐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玩呗APP”系赌博平台,在西昌通过手机在“闲聊APP”、“乡聊APP”上建群,召集241名赌客在其组建控制的两个“一元跑得快”群上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0215.6元。
另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唐某乙控制的“一元跑得快”网上赌博群中通过拉人进群参与赌博,由唐某乙分给被告人抽头钱1810元。
以上被告人唐某甲共抽头获利320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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