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大竹县**街**号**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利用闲聊软件建立闲聊群,组织群内人员通过“熊猫麻将”APP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唐某甲以其父亲唐某乙的信息建立闲聊账号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经四川圣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唐某甲利用上述账号抽头渔利金额为人民币16816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邬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四川圣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唐某甲开设赌场案涉案资金及获利金额审核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一段时间内持续为他人提供网络赌博的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达莉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在处所:大竹县**街**号**栋**楼**号;联系电话:1858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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