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徐某某**镇**路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07月15日09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来到徐某某迈陈镇提塘村村西园唐某乙园地处,用剪刀任意将唐某乙的白色塑料管和喷罐头毁坏,经鉴定,被毁财物值款79元;
二、2018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来到徐某某迈陈镇提塘村西园唐某乙园地处,将唐某乙的白色塑料管和喷罐头任意毁坏,经鉴定,被毁财物值款49元;
三、2018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来到徐某某迈陈镇提塘村后坡园唐某丙园地处,用砖头任意砸坏了唐某乙的白色农用灌溉专用管和白色直通接头,经鉴定,被毁财物值款65元;
四、2018年10月1 4日08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来到徐某某迈陈镇提塘村灰炉园唐某丙园地处,任意拔了唐某丙的玉米16株,经鉴定,被毁财物值款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毁的塑料管、接头等;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丁、唐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为发泄情绪,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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