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镇*********路**号之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起,被告人唐某甲开始非法占用了***村民小组位于迈旗仔坡土路北侧的10亩土地搞种养,期间从未缴交过租金。在占用该块土地经营后,采取对村民、干部进行恐吓、殴打等手段,又逐步非法占用了该地周边的土地共41.89亩(含原东海管委会的已征东成大道的土地、***集体的另一片土地以及个别村民的责任田在内),其非法占用该地块后,在该土地的范围内用树、砖、棘丛圈等围起来,然后,在该块土地上经营种养,并建起了4口水塘、1口畜物饮水池、1栋两层楼、2座砖瓦结构的平房、一座砖瓦结构的堆料棚等设施以及种了大量品种的风景树。
唐某甲的父亲唐某丙1986年8月与**村签订了迈旗仔坡土路南侧的22亩土地的承包协议搞种殖(该地实测为21.33亩,同时***村也主张该地块的权属,该地块**村与***村可能存在权属争议),至2006年8月20日承包期满,**村又与唐某丙了续包合同30年,并缴交了承包金13200元)。唐某甲用棘丛将这块土地圈围起来,然后在该地内建起2座猪栏养猪、挖3口渔塘养鱼、建1座神庙和大量砖瓦平房、以及种了大量果树。
2011年9月20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以湛国土资开(执法)决字[2011]第**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唐某甲强占63.22亩土地的行为作出处罚(限20天内拆除非法占用***集体和非法占用已征土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将已征的12.06亩土地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将剩下的51.16亩土地交还***村集体;并按非法占用42146.67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共计421466.7元。)但是,唐某甲拒绝执行该处罚决定。
2019年7月2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对***村民小组位于迈旗仔坡的北侧的土地以及南侧的土地进行土地测量,测量结果如下:一、土路北侧地块面积为41.89亩,土路南侧地块面积为21.33亩,两宗地块总面积为63.22亩。二、63.22亩土地中水田面积为15.47亩、旱地面积为0.07亩、其他林地面积为27.22亩、水域面积为5.49亩、采矿用地为14.97亩。三、63.22亩土地中建房、挖鱼塘、建猪栏、修水池、建围墙等设施有37处,上述建筑物改变土地用途合计面积为8671.06平方米(折合13.01亩)。
经委托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唐某甲非法占用迈旗仔坡的北侧的土地损失进行鉴定,其复函中土地租金损失单位价格为314元/年/亩计,计算租金损失时间为8年,损失价值为10522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还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国土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查出东山镇***村民唐某甲涉嫌欺行霸市行为的报告、立案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关于唐某甲用地地块地类情况证明、关于唐某甲占用土地利用规划情况说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唐某甲用地照片、关于东山镇***村民小组农民唐某甲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测量说明,承包土地合同书、续包土地合同书,证明材料,土地权属界限核定书、唐某甲强占村集体耕地及个人宅基地的基本情况、关于***村群众信访件办理情况的函、关于信访转送的通知、举报信、控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裁决书,被告人唐某甲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全项、违法经历的说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档位租赁合同,关于迈旗仔坡63.22亩林地和湛林路西与海天路南交叉点53平方米档口租金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唐某甲占用***土地的面积及土地性质的复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东山镇***村民唐某甲非法占用63.22亩集体土地的权属说明,2003年情况反映材料,说明,关于迈旗仔坡41.22亩林地租金损失价格认定的复函及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测量说明及测绘图,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庄某某、王某某、唐某丙、王某甲、王某丁、陈某某、肖某某、肖某甲、刘某某、黄某某、肖某乙、郑某甲、尤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戊、王某乙、金某某、王某丙、钟某某、刘某乙、唐某乙、郑某乙、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采用恐吓、殴打等方式非法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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