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5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唐某甲经唐某乙介绍认识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其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小区**幢**室的家中容留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检测,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尿液对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5.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