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89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江油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6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7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酒后在江油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因琐事与其父亲唐某乙发生纠纷,并将唐某乙打伤。接警后,江油市公安民警马某某带领辅警赵某某前往处警。在处警过程中,唐某甲不听劝告,不配合调查,并将马某某右上肢咬伤,将赵某某抓伤,将执法记录仪撞落在地,后被处警人员制服。经鉴定,马某某右上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唐某甲父亲代其对处警人员及执法记录仪损失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共147页及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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