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甲妨害公务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00000111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3********,汉族,务农,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0时许,兴义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民警在兴义市湖南街处理被告人唐某甲与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时,因双方所处位置为公共服务场所,向阳派出所民警李某某遂准备将陈某某带离现场到向阳派出所处理,在将陈某某带上警车准备离开时,唐某甲站在向阳派出所警车前面拦住警车不让将陈某某带走,民警多次对唐某甲进行劝告并对其进行口头传唤,但唐某甲仍然站在警车前面,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后民警对唐某甲进行强制传唤,唐某甲在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用手将向阳派出所辅警佟某某的双手手背抓伤,后又将派出所辅警孙某某左手的手背、邓某某左手的手背咬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辅警邓某某、佟某某、孙某某受伤照片6张、兴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执法证查询对比情况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

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董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佟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鉴定意见: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兴)公(司)鉴法活)字[2020]19号、附病历资料、孙某某伤后照2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兴义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惠如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一张。

3.随案移送起诉书1份;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