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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2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释放,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再次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被害单位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2年10月,被告人唐某甲伙同任某某、候某某(已判决) 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购车发票等材料,骗取四川**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做担保,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市滨江支行办理汽车贷款15万元,购买一辆华泰圣达菲汽车后仅还款4800元,之后拒不还款。

(二)2012年11月,被告人唐某甲伙同任某某、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用已购买的华泰圣达菲汽车再去申请汽车贷款,后由任某某、候某某以唐某甲名义制作并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房产证明、购车发票等材料,骗取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做担保,向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区支行办理汽车贷款12万元,未用于购买车辆,唐某甲、任某某、候某某等人将骗得的赃款瓜分. 唐某甲仅还款7700元,之后拒不还款。

2013年7月8日,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西城天街将被告人唐某甲捉获,后唐某甲在取保期间传唤不到案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20年4月8日,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抵押物处分委托书、客户缴费表、划款委托书、贷款车辆投保承诺书、还款记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陈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任某某、候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观长

检察官助理:陈荟如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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