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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受贿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二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灌云县**乡**村原**,户籍所在地灌云县**乡**村**庄**号,住灌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灌云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某甲利用担任灌云县**乡**村**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朱某某、卞某某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35000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至2016年,唐某甲利用担任灌云县**乡**村**的职务之便,在**村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向安置房承建商朱某某索取5000元每套的好处费,后安置房实际卖出17套,唐某甲通过抵账方式收受85000元好处费;

2.2017年,唐某甲利用担任灌云县**乡**村**的职务之便,在卞某某找其帮忙协调**村土地作为菜园子过程中,非法收受卞某某送的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19年11月27日在本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某甲户籍证明、唐某甲任职文件、唐某甲与朱某某等人签的承诺书和备忘录、朱某某与唐某乙等人签订的帮建协议、**村与徐某甲签订的村部建筑施工合同、徐某甲结**村**部工程款账目、**村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卞某某、徐某甲、孙某甲、唐某丙、徐某乙、孙某乙、吴某某、葛某某、唐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利用担任灌云县**乡**村**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在羁押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教育,酌情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全部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长春

2019123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00元暂扣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4.唐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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