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l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M****小车在新化县上梅街道办事处茶厂路段,与彭某某驾驶的浙J5****小车发生刮擦,得到报警的交警到达现场后,即对唐某甲进行了酒精呼吸式检测,检出唐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04.8mg/100ml,经提取唐某甲的体内血液样本进行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5.848mg/100ml。
2020年6月8日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06月09日唐某甲与彭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求得了谅解。
唐某甲于2020年06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唐某乙、唐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若清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78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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