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五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唐某乙、刘某某,沿着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祥西路,由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老公安局方向往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金龙酒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乐祥西路执法局前路段时,适遇对向由张某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因张某某未依法遵守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不得掉头之规定,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甲、唐某乙、刘某某受伤,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甲、唐某乙、刘某某被送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灯光、转向、制动系统判别评定结论:均合格,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灯光系统判别评定结论:不合格,转向系统判别评定结论:合格、制动系统判别评定结论:无法认定。
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车头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前右侧形成一定斜角度发生过碰撞刮擦。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某乙、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2370mg/100ml。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1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经过、调派出动单、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款收据、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7执143号执行裁定书、(2018)琼9027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醉酒、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次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42.237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被告人唐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贞花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居住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电话:1828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3.涉案财物无号牌二轮摩托车1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1辆,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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