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某区**镇**新村**幢**室)。被告人唐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17日释放。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17时至2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与张某某、唐某乙等人先后至苏州市吴某区平望镇通运南路新金马饭店参加喜宴、时代广场附近一家KTV娱乐消费,期间唐某甲均饮酒。当晚22时许,唐某甲无证驾驶牌号为“浙ER****”的小型轿车,沿平望镇南新西弄行驶至通运南路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唐某甲下车逃跑欲逃避检查,后被民警追击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唐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样抽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唐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观瑞
检察官助理 高泽渠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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