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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桂阳家中往道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新田县S323南塘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唐某乙驾驶的湘M*****小型汽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唐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随后民警将唐某甲带至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抽血送检。2019年4月10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0mg/100ml。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诚

检察官助理:陆婷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352****。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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