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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幢**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酒后驾驶报废摩托车(车牌桂D****1)从梧州市文澜路新东方大酒楼行驶至新兴一路花样年华潘塘店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6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哲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幢**单元**房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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