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该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岐山县蔡家坡镇河堤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蔡家坡渭河大桥东1000米路段处时,驶入路北绿化带,致其本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心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14㎎/100ml。事故责任认定:唐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查表等勘验、检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醉酒状态下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永刚
2017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5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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