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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6日被桑植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桃江县**镇***绕城公路项目部的宿舍内吃晚饭,与工友一起饮用了约二两白酒。当日19时51分许,被告人唐某甲驾驶湘HV****号小型轿车沿G207线由桃江往武潭方向行驶,途经G207线2940KM路段时,被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迹塘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当日20时40分许,民警带被告人唐某甲到桃江县第三人民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用于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11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4.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红美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8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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