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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75********,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乡**村**组**号,暂住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房。2020年11月24日因准驾不符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汕头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元,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唐某甲饮酒后准驾不符(经查,准驾型为C1)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龙湖区汕充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汕充路碳鲜生烤吧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唐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唐某甲的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盗抢查询说明、户籍及前科材料;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及现场检测报告;

5.查获地点示意图、现场调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 王斯琪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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