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8********,汉族,高中,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非中共党员,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号门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1时58分,被告人唐某甲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零陵区芝山路由北往南行驶,途经芝山路步步高超市正对面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OOml,遂即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15.4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执法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唐某乙的事证人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良纲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