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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住双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自己家里吃晚饭时喝了3两米酒,然后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超过使用年限)到双牌县**镇**街其女儿唐某乙家,并且又喝了半杯米酒。2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驾驶摩托车沿**街**路返回,行驶至**村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158/100ml;经鉴定,唐某甲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0.41/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过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铁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处所:双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34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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