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4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4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湘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湘潭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妻子唐某丙(已判决)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出租房,为增加假酒的仿真度,利用电脑和激光打码设备,给项某某、唐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决)“丹某某”等人制作的假冒五粮液白酒进行防伪标签激光打码,共计280余件,并以每件10-20元不等的价格收费,参与非法经营数额为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唐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柏玲
检察官助理:魏可心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99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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