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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1********,土家族,大专文化,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镇**巷**号**栋**房**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市场**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唐某甲在*甲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卡(卡号为52404700********),用于其经营的张家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唐某甲起初能正常透支使用此卡,在2013年7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至今再未偿还本息,且变更了联系方式,逃往外地。该行于2013年9月10日、2013年9月16日到唐某甲经营的公司进行催收,但均未找到本人、且电话停机无法联系;2013年11月1日找到唐某甲本人并进行催收、签署回执,2014年2月至2019年3月仍未间断地进行电话、短信催收。截至2015年7月20日,唐某甲透支该信用卡本金共计456996.48元未还。

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唐某甲在*乙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卡(卡号为00046375800********),用于其经营的张家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唐某甲起初能正常透支使用此卡,在2014年2月3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至今再未偿还本息,且变更了联系方式,逃往外地。该行于2014年3月10日、2014年4月3日、2014年5月7日通过上门催收的方式向唐某甲发出信用卡逾期催收单,但三次均未找到唐某甲,均由其父亲唐某乙代为签字接收;于2014年4月2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唐某甲发出催收通知书。截至2014年6月10日,唐某甲透支该信用卡本金共计199998.84元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唐某甲账户信息明细、*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金穗白金贷记卡操作文本、工商银行提供的唐某甲办卡、银行卡交易流水等资料、信用卡逾期催收通知书、邮政寄件单、牡丹卡透支逾期还款催收函、催收回执;

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饶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 超

检察官助理:郑梦凌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住桑某某**镇**居委会**巷**号**栋**房间号,联系方式:1536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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