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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案)_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大街**号内**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6月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唐某甲为开展消防工程业务,伪造了“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印章,后于同年4月份,利用该印章伪造了“烟台市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一份,并向烟台***酒店出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搜查笔录;有证人王某某、初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人唐某甲于2017年初,为开展消防工程业务,伪造了“烟台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后于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26日期间,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烟台市**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烟台牟平分公司等签订合同或出具报告书。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唐某甲于2017年4月25日,利用伪造的“烟台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与烟台市**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一份;

2.被告人唐某甲于2017年7月20日,利用伪造的“烟台陆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与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烟台牟平分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一份;

3.被告人唐某甲于2017年10月1日,利用伪造的“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与烟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一份;

4.被告人唐某甲于2018年5月24日,利用伪造的“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为烟台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一份;

5.被告人唐某甲于2018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为烟台**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管理处、烟台市牟平区******公司、烟台市牟平区***、烟台**娱乐有限公司、牟平区***酒吧、烟台市***娱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处、烟台市牟平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各出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一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搜查笔录;有证人杨某某、唐某乙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萌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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