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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伪造国家公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3********,汉族,中专文化,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0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2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茂南分局办案民警传唤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唐某乙(另案处理)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茂南分局民警随即对唐某乙位于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栋**房的家中进行搜查,经搜查发现唐某乙家由被告人唐某甲居住的卧室衣柜抽屉内有十七枚材质为木质、塑料的印章,印章为不同政府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包括茂名市公安局政治处、茂名市茂南区旅游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分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供电局人力资源部、电白区水东镇巨澜鞋业商行、广州金凯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茂名华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茂名广汇汽车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1)、电白美家海鲜批发行、广东新华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茂名新城电讯红旗南店、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茂港供电局羊角供电所、兴华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新鸿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信宜怀乡第一中心小学、化州平定镇那平小学)以及姓名为罗某某、柯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的离婚证4本。唐某甲于2015年从谭某某经营的**公司取回上述十七枚印章;唐某甲私自伪造罗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的离婚证用以办理银行贷款以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伪造虚假离婚证件替他人办理贷款等业务;帮助谭某某将**公司里的一批伪造印章拿回唐某乙的家里藏匿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犯罪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19年1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甲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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