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43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回迁楼*号楼*层,因涉嫌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1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1时4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唐某甲驾驶辽C****6号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钢都街路口时,遇行人李某甲由东向西通过路口步行至此。由于唐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瞭望不周,没有发现通过路口的行人李某甲,致使唐某甲所驾机动车的前部左侧与行人李某甲身体后部左侧接触碰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唐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照片、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对死者自然情况调查表:证名死者及供养直系亲属自然情况;

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唐某乙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