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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62年**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唐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邵阳县岩口铺驶往新邵县小塘镇方向,19时25分许,途经S334线新邵县小塘镇居委会六组路段时,撞上行人李某甲,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唐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某甲到小塘派出所主动投案。2019年10月30日,唐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整,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和解资料、户籍资料等;2.证人刘某某、唐某乙、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甲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结连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0739****、1357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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