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唐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4月1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律师),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4月1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天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甲、罗某某为了获取钱财吸毒,经密谋扒窃事宜后,共乘坐一辆女装摩托车窜到平南县思旺镇南街菜行黎头海鲜批发门前的街道时,发现陈某某的上衣口袋有钱,就由罗某某开摩托车紧跟在唐某甲后面作掩护,唐某甲下车去扒窃了陈某某的人民币850元后一起乘坐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扒窃得的钱购买毒品吸食等开支和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扣押、返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甲、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和照片;5.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全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罗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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