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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樊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唐某甲,女,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号(户籍地兴化市********号)。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兴化市**小区**区** 号楼**单元** 室(户籍地兴化市**小区**幢**室)。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至12月2日,被告人唐某甲伙同被告人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兴化市**镇、**镇家中,利用闲聊软件建立“俩颗星☆☆”麻将赌博群,在群内发布赌博规则,在该群内使用“打两圈麻将”软件开设房间供他人以200元进花园的方式赌博,并在两圈结束后向大赢家抽头10元,被告人唐某甲、樊某某分别抽头渔利246510元、241720元,合计488230元。该群由被告人唐某甲、樊某某轮流管理,包括发送红包、收取抽头等,并共同出资、平分收益。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唐某甲、樊某某手机各1部。被告人唐某甲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樊某某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2部。

2.兴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3.证人唐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甲、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等笔录。

6.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闲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伙同被告人樊某某利用移动通信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 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1834471****)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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