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号。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经本院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又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又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唐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唐某乙搬至被告人唐某甲租住的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寓,表示其想通过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来获取钱财,但不掌握实施电信诈骗的具体流程及方法,后其表哥唐某甲向唐某乙教授了通过在“抖音”软件上发布开通“借呗”的虚假广告及在网上诈骗钱财的基本流程,同时借给唐某乙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QQ号。2019年3月份唐某乙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开通支付宝“借呗”的诈骗广告,并预留联系方式。3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联系唐某乙咨询时,唐某乙以帮助开通“借呗”为幌子打探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信息及花呗的额度,后诱骗张某某通过手机扫描付款二维码的形式转至付款界面,并谎称为提升额度必须付款,之后会退还。被害人张某某先后向其提供的支付页面付款3600元、4500元,并花费464.38元为唐某乙“295927****”的QQ号充值500元人币,张某某被诈骗现金共计8564.38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乙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8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等;3.证人王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将诈骗犯罪方法传授给唐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网络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华
书记员:景 昭
2020年6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唐某甲联系电话:1369208****;唐某乙联系电话:1343377****。
2.案卷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2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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