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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等6人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8********,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湘潭县**镇**村**组,住长沙市**区**市场。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1********,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镇**居委会。2016年1月7日被湘潭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8月7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湘潭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7********,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镇**居委会。2006年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4********,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镇**村**组。1999年11月1日因多次敲诈他人财物被湘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03年9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1********,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镇**村**组。1994年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5********,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镇**居委会。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罗某某、陈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将案件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月2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罗某某、陈某某、刘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另唐某乙于2005年还参与寻衅滋事一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2年,被告人唐某甲承包经营湘潭县**镇**村办企业“**煤矿”。2003年1月2日,唐某甲与**村林山村民小组就农田补偿款一事发生纠纷,当天下午,**组组委会召集村民到**煤矿生产区,有部分村民用坑木摆放在矿井轨道上阻止煤矿生产。唐某甲见此情形,决定纠集被告人唐某乙等人以持刀殴打村民“立威”的方式达到恢复生产解决纠纷的目的。于是,唐某甲驾驶一台“奥拓”牌汽车来到**镇分路口将被告人唐某乙、唐某丙、罗某某、陈某某、刘某甲接往**煤矿。待几人上车后,唐某甲告知唐某乙等五人,煤矿被阻工,如果要复工,就用找村民“立威”,要不然搞不成器,实在没办法打也要把阻工的村民赶走,唐某乙等五人当场答应。随后,唐某甲告诉唐某乙等五人已在车的尾箱准备了砍刀、杀猪刀等凶器,要唐某乙等人下车时带上,随后唐某乙等人到达**煤矿。唐某乙等五人下车后在车的尾箱拿取杀猪刀等凶器藏放于身上,随后步行进入矿区内,之后五人来到矿区内的一烤火房外,遇见唐某丁、唐某己、唐某戊等几名村民在烤火房内烤火,唐某乙与唐某丁发生口角,随即唐某乙对着唐某丁肚子上踢了一脚,之后唐某乙、唐某丙、罗某某、陈某某、刘某甲五人持刀冲入烤火房内将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三人砍伤。2019年8月27日,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丁、唐某戊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唐某己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2005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唐某乙因与李某某就经营“热谷子”一事发生口角,之后唐某乙遂纠集几名社会闲杂人员一起持刀来到李某某家讨要说法。后因李某某惧怕唐某乙到其家中的人数便未与唐某乙发生冲突。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唐某丁损失25800元。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罗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乙、罗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罗某某、陈某某、刘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罗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同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因被告人唐某乙、罗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乙、罗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华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罗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现均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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