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路。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唐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资阳市雁江区**镇。被告人唐某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22时许,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唐某丁和魏某某因琐事在QQ上互相辱骂并约架。后唐某丁纠集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孙某甲、孙某乙、邵某甲等人至现场,并将此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唐某甲(系唐某丁父亲),被告人唐某甲遂纠集被告人唐某乙、唐某丙等人前往约架地点。双方人员纠集后在睢宁县王集镇王集街华联超市门口相互斗殴,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唐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唐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唐某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戊、来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鼐
附:
1.被告人唐某乙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5217****;被告人唐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5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49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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