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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等盗窃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安徽明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7********,汉族,文盲,无业,现住明某某**镇**街道**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某某********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再次盗窃于同年9月24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明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明某某**镇**街道**小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明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8********,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安徽省明某某******小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明某某********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到本市********号张某甲家中,用石头将被害人张某甲家中防盗窗砸开后进入房内盗窃“老年宝”手机一部,自行车一辆。经明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自行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肆佰捌拾陆元整(¥486)。

2、2020年9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陈某某到本市******小区被害人唐某丙家中,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唐某丙放在卧室床头柜中现金2100余元。

司法鉴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陈某某作案时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唐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陈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乙现住明某某**镇**街道**小区,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安徽省明某某**镇**村**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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