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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9********,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住梅江区**镇**亭**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住梅江区**镇**亭**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屋**号,住广东省梅江区**镇**号废品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宗案件合并审查。本院已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从梅州市梅江区到梅州市大埔县大麻镇盗窃两次,共计窃得通信电缆线600米,盗窃得手后将电缆线剥皮抽取铜芯线,并运至被告人罗某某位于梅江区**镇**号废品店内出售,被告人罗某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6588元的价格收购。经大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批电缆线价值合计人民币1535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驾车从梅江区**镇住家到大埔县大麻镇交警中队对面山坡盗窃电缆线,利用脚扣和剪刀将垂挂在电线杆上的电缆线300米剪断,后运回梅江区**镇住家。盗窃得手后三被告人将电缆线剥皮抽取铜芯线,并运至梅江区**镇**号废品店出售给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507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唐某甲分得人民币1857元,被告人唐某乙和陈某某各分得人民币825元。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共计300米,价值人民币7677元;

2、2020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再次驾车从梅江区**镇住家到大埔县大麻镇交警中队对面山坡盗窃电缆线,利用同样的方法再次窃得电缆线300米并运回梅江区**镇住家。盗窃得手后,两被告人将电缆线剥皮抽取铜芯线,并运至梅江区**镇**号废品店出售给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081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唐某甲分得人民币2101元,被告人唐某乙分得人民币980元。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共计300米,价值人民币7677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罗某某被大埔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被扣押的脚扣、剪刀等作案工具、被盗电缆线及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黄某某、唐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罗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汉夫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以及活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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