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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云检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丙,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城**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街**苑**号楼**单元**。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庭**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彭某某、伍某某、潘某某、裴某某、沈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26日、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8月9日、10月24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8月9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彭某某、伍某某、潘某某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牛大亨”APP上开设房间,招揽赌客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水渔利共计571502元。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彭某某、伍某某、潘某某系赌场股东,负责拉人参赌,唐某甲还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裴某某、沈某某、何某某先后担任财务,负责接收、结算赌客赌资。赌场开设期间,唐某甲分得98870元,唐某乙、唐某丙、彭某某、伍某某、潘某某各分得86870元,裴某某分得8760元,沈某某分得5940元,何某某分得11200元。

被告人彭某某、伍某某、潘某某、何某某、沈某某于同年4月26日分别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重庆市九龙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山东省龙口市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裴某某于同年4月2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于同年4月30日到云阳县公安局投案,投案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彭某某、伍某某、潘某某、裴某某、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彭某某、伍某某、潘某某、沈某某、裴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彭某某、伍某某、潘某某、何某某、裴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裴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裴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彭某某、伍某某、潘某某、沈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彭某某、伍某某、潘某某、何某某、裴某某、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彭某某、伍某某、潘某某、何某某、裴某某、沈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手机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彭某某、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国波

检察官助理:蒋武军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城**栋**单元**,联系电话1383313****;被告人唐某乙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号附**号,联系电话1563219****;被告人唐某丙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城**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93386****;被告人彭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65514****;被告人伍某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幢**,联系电话1818305****;被告人何某某住四川省简阳市**庭**栋**单元**,联系电话1993821****、1369502****;被告人裴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6775****;被告人沈某某住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小区**栋**,联系电话1852321****

2.卷宗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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