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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现住**乡**村委**村。2019年9月24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现住**乡**村委**村。2019年9月24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唐某乙、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份之间多次在泸西县**镇、三塘乡、向阳乡、中枢镇等地盗窃鲜活三七和鲜活重楼,后将所盗窃的赃物进行变卖获取非法利益,其中唐某甲参与盗窃5起,唐某乙参与盗窃2起:

1、2019年2月17日,唐某甲伙同田某某、杨某甲、金某某、唐某乙在泸西县**镇**村白金加油站旁边殷某某家三七棚内盗窃殷某某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30公斤,盗窃柴油机水泵一台。经评估认定三七损失价格为1200元,水泵损失价格为2380元,共计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580元。

2、2019年2月17日左右,唐某甲伙同田永兵、杨某甲、金某某、杨某某驾驶摩擦车窜至泸西县**乡**山“下箐”(**台下面)饶某某家三七棚内盗窃饶某某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5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唐某甲伙同唐某乙、田某某、杨某甲、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古洞后洞李某某家三七地盗窃鲜活三七约8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20元。

4、2019年2月21日左右,唐某甲伙同田某某、杨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村到**村方向路边(**坡),毕某某家三七地内,盗窃毕某某家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5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5、2019年3月3日左右,唐某甲伙同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乡**村委会**小学围墙旁边,盗窃赵某某家九年期鲜活重楼约1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殷某某、饶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辨认笔录;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泸西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或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柱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20份;量刑建议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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