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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农历九月初一中午,因唐某乙之女唐某丙离家出走,被告人唐某乙、唐某甲等人到鲁甸县**镇**村罗某某家询问唐某丙去向,双方发生争吵,唐某甲、唐某乙二人对唐某丁、唐某戊、赵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当天晚上,唐某甲、唐某乙再次到罗某某家中询问情况,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抓打,罗某某被唐某甲、唐某乙打伤。经鉴定,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鲁甸县关爱中心接受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案移送。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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