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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持有假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家集人民

起      

谢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纺织厂**楼**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纺织厂**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等人自2020年5月1日前后,由被告人唐某甲驾驶白色广州本田-CRV越野车(车牌:苏LYR131)至淮南市谢家集区、田家庵区、大通区、寿县、蚌埠市怀远县等地进行使用假币。2020年6月9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纺织厂小区唐某甲、唐某乙租住的**楼*单元*室的住处,搜缴假币373张(100元面值),现金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伪造人民币等物的照片。

2.书证:搜查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吴某某、唐某某、陈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面额37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于胜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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