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71969********,瑶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唐某乙(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梁某某、钟某甲、廖某甲等人作为股东,在钟山县**镇**村开设赌场并抽水营利。其间,唐某甲负责抽水、唐某乙负责拉人凑人气。该赌场于同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廖某乙、廖某甲、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甲、唐某乙认罪认罚;唐某甲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建议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正
检察官助理:周昱铭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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