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唐某甲(外号“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镇**路**号,因赌博,于2014年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到7月27日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等人分别在全州县**镇**路**里、全州县**镇**村委**旁边的桂花林坪地、全州县**镇**红砖厂对面的桂花林等地,每天轮流更换地点开设野外赌场,被告人唐某甲组织唐某丙、蒋某甲、陈某某、蒋某乙、和某某、王某某、蒋某丙、唐某丁、外号“某某丙”、“某某丁”、“强某某”等20多名赌徒前往自己开设的野外赌场,外号“林某某”、“某某戊”等人当庄,以“拔玉米籽”的形式进行赌博,下注10元至几千元,庄家按5%抽水。被告人唐某甲负责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每天可以获利300元到600元人民币,共获利1200元人民币。被告人唐某乙负责为赌场看风,每天获利200元人民币,共获利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丙、蒋某甲、蒋某乙、和某某、蒋某丁、王某某、蒋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赌场和赌具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运广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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