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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唐某乙、秦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街道**村**组,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秦某某、唐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唐某甲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在逃)购买300元冰毒,被告人唐某甲通过微信将购买的冰毒以350元卖给被告人唐某乙,被告人唐某乙获得毒品后,通过微信以550元卖给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秦某某获得毒品后通过微信以600元卖给李某某。

2.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唐某甲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通过微信向王志前购买550元冰毒,获得毒品后,唐某甲通过微信以600元卖给被告人唐某乙,被告人唐某乙获得毒品后,又以1000元卖给一个绰号叫“龙*”的人。

3.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唐某甲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购买500元冰毒,获得毒品后,唐某甲通过微信以600元卖给被告人唐某乙,被告人唐某乙获得毒品后,又以800元卖给一个绰号叫“饭*”的男子。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唐某甲、秦某某、唐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甲、秦某某、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辨认等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秦某某、唐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何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秦某某、唐某乙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又唐某甲、唐某乙多次贩卖毒品,系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秦某某、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秦某某、唐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唐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涛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秦某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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