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阿杰,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79********,瑶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镇**宿舍**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79********,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住珠海市香洲区**镇**街**巷**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住清远市清城区**号**房**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 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林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从唐某丙(另案处理)等下线处收取地下六合彩投注单,以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收取下线及参赌人员的投注款,让参赌人员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并从中获利。截至案发,林某某收受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095.359万元。2019年12月11日,侦查人员到被告人唐某甲、林某某(不在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四号区清远市**楼**楼的出租屋处登记资料,唐某甲怀疑侦查人员因地下六合彩赌博一事来抓捕林某某,遂在侦查人员离开后联系林某某商量逃跑之事宜,并分别致电被告人王某某、唐某乙二人,称林某某因六合彩赌博一事需要逃跑,希望二人协助林某某躲避侦查,随后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RH****的日产天籁汽车接送唐某甲、林某某二人去到唐某乙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街**巷**号的家中躲避侦查。次日,王某某驾车离开,唐某甲与林某某在唐声坚家中藏匿,直到2020年1月2日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林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逃匿行为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拥华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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