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瑶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汉族,高中文化,村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何某某、唐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984年11月18日,原道县清塘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购买大神山村位于**街口北边的旱地一块,购买面积为1.48亩,购买价为710元,之后按四至界限砌好围墙,围墙内建房用于经营服务。2020年4月,经道县人民政府批准,该中心所在地由清塘镇政府用于修建临时市场。2020年6月20日左右,原大神山村妇女专干黄某某要求将该地归还给大神山村,否则就要阻工。2020年6月23日,临时市场工地开工整地,从6月30日开始有村民小规模阻工。2020年7月2日晚,黄某某组织村民开会,在会上被告人何某某与唐某甲均讲要争回该地,会上安排唐某乙到工地值班,工地开工则通知村民去阻工。2020年7月3日,大神山村的村民唐某某、唐某丙、唐某丁到石枧村砖厂购买2100个水泥砖,随后村民在临时市场土地四周砌好围墙。镇政府接到报告后赶到现场做劝解工作,但没有效果。7月4日,村民继续砌围墙以阻止施工。因此,镇长谭某某将黄某某与何某某喊到办公室,将1984年的购地协议给她们看,二人均表示协议是假的,要继续阻工。从2020年7月4日到7月27日,村民何某某、何某甲等多人经常到工地阻工,造成工程建设无法进行,经道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阻工所造成损失为42100元。
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8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9月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某乙于2020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征地合同、抓获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转账截图等;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被害人唐某戌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何某某、唐某乙以争地为名,煽动村民多次阻工,以致生产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均为积极参与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乙、唐某甲现被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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