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甲利用被害人周某某要其帮忙取款之机,于2020年1月31日、2月21日分别多取了被害人周某某银行卡内钱款500元和2500元,且未将银行卡归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唐某甲利用持有的被害人银行卡在武陵**行**支行分四次取走卡内钱款共计10000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及还债。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唐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唐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424****;
2.随案移送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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