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社区**花园**房。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关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福田区**市场**号档口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2018年6月5日17时,被告人唐某某在**号档口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一批疑似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经鉴定,可穿戴手环型拍摄装置为窃照专用器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涉案机器一批(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取得相关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是窃照器材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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